(2017)闽0203民初1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金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陈金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518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402之二。法定代表人:苏辉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公司职员。被告:陈金妹,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