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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飞诉被告范保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飞,范保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462号原告:王洪飞,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生。被告:范保娴,女,汉族,1984年9月05日生。原告王洪飞与被告范保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洪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飞与被告范保娴已在庭外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王洪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洪飞负担。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