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82号原告:蔡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尹青,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某,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殷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