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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仁帅与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帅,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仁帅,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家飞,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伟,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仁帅与被执行人朱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高仁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仁帅与被执行人朱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朱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仁帅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王万钰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