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加信与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信,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49号申请人:李加信,男性,232321194905123736,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文化村7组39号被执行人: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德惠市,贾文宇申请执行人李加信与被执行人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姜春明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