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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刚、黄敬银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刚,黄敬银,杨玲,赣州非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刚,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瑞仓,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棉飞,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敬银,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审被告:杨玲,女,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审被告:赣州非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汇纳新村甲区***号店。法定代表人:肖名全,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刚因与被上诉人黄敬银、原审被告杨玲、赣州非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2民初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杨刚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申请人黄敬银撤回对其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2016)赣0732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刚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