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与余红梅、张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余红梅,张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293号原告: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江路228号附301号。法定代表人:祝少斌。被告:余红梅,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张彤,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红梅、张彤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成都月亮谷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