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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金香与姜东升、许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香,姜东升,许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香,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育英小区5栋5单元4楼4号。被执行人:姜东升,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1栋规划路2号门市。被执行人:许永杰,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1栋规划路2号门市。本院在执行刘金香与姜东升、许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刘金香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266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