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卿太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卿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卿太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暂住四川省雷波县。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卿太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