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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卿太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卿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卿太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暂住四川省雷波县。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卿太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