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督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兴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兴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督229号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军,该行青山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靳兴启,现住榆树市。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靳兴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82民督229号���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用由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