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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261号原告: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刘金明,男,汉族,1970年8月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曾庆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被撤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计1408.5元,由献县金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