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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0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海洲家俱厂与胡玲、范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海洲家俱厂,胡玲,范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0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海洲家俱厂。被执行人:胡玲。被执行人:范锦峰。本院在执行南陵县海洲家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玲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玲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