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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振军、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军,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刘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振军,男,1974年7月1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兰景轩鞋业有限公司,住朝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庆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艳,女,1962年12月30日,沂南县朝阳路北首。申请执行人李振军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兰景轩鞋业、刘庆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60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4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