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审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王来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王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1096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茹展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穆振标,系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平,系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王来胜,男,1955年6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国土资土执〔2017〕4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王来胜未经批准,于2016年在龙门县××镇××村×××民小组占用土地建设房屋,面积约196M2。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照片及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你非法占用的196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元整(1960.00元)。”2017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书面向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未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被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4月25日缴交罚款,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处罚的第1项“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这里的“可执行内容”应当包括给付内容明确和行为的履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措施,不具备给付内容明确和行为履行的可执行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龙国土资土执〔2017〕4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曾柏航书 记 员 林云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