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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务选与陈显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务选,陈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朱务选,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显刚,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川012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