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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传军与王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军,王奇,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059号原告:赵传军,男,生于1957年12月26日,居民、住唐河县。被告:王奇,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居民,唐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冕,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军与被告王奇、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传军负担。审判长  王凌湘审判员  陈东华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