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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李世强、陈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世强,陈巨波,李世明,黄启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3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号。负责人:潘海良,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庆文,男,该行职工。被告:李世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陈巨波,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李世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黄启升,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李世强、陈巨波、李世明、黄启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瑞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添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