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崔长荣、韩益子诽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英,崔长荣,韩益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刑初310号自诉人李美英,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在吉林省延吉市。被告人崔长荣,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人韩益子,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自诉人李美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以被告人崔长荣、韩益子犯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后,向自诉人发出补证告知书,要求自诉人补交:除崔长荣、韩益子曾向王永密传递“李英美曾做过小姐”这一捏造的事实外,你还应提供该二人向其他社会大众公开散布“李英美曾做过小姐”这一捏造的事实的证据。自诉人收到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本院予以准许。但举证期限届满后,自诉人未向本院补充证据。本院认为,诽谤罪应具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的行为,而自诉人李美英所提供的材料中,缺少崔长荣、韩益子如何向社会公开散布捏造事实的证据。自诉人李美英的起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李美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