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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德胜与大何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胜,大何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51号原告:何德胜,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馈玲,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大何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大官亭乡大何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胜诉被告大何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胜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何庄村民委员会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何德胜负担。审判长  刘令江审判员  段占兵审判员  曹彩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会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