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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译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译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728号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开发区龙腾花园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71937742H。法定代表人:郭杨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秉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译樟,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译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案。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蔡译樟已缴清至2017年5月30日止的物业费、公摊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