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士中、杨凤秋与被执行人关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中,杨凤秋,关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士中,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杨凤秋,系申请执行人郭士中之妻,1963年7月11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关宝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郭士中、杨凤秋与被执行人关宝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9日重新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欠款本金XX万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关宝军名下坐落于古塔区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扣划了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关宝军工资收入存款XX元,并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由申请执行人定期领取;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关宝军的住房公积金。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宝军已实现债权XX元(未扣除为被执行人垫付的生活必需费用)。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志人民陪审员 何波人民陪审员 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