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市区河南东路丝域理发店与刘凯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河南东路丝域理发店,刘凯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288号原告:新市区河南东路丝域理发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楼。经营者:潘增辉。委托代理人:潘增辉,男,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刘凯旋,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市区河南东路丝域理发店诉被告刘凯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市区河南东路丝域理发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