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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邹玉宝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448号之二被执行人:邹玉宝,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玉宝应向本院交纳罚金10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邹玉宝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邹玉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玉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为605XXXXXX2账户内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