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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殷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军,殷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418号原告:刘永军,男,汉族,住乾安县。被告:殷志峰,男,汉族,住乾安县。本院在原告刘永军与被告殷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