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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忠珍、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珍,张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珍,女,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德华,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刘忠珍与被执行人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