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忠珍、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珍,张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珍,女,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德华,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刘忠珍与被执行人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