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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绥江县石上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43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绥江县石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铜厂村22组。法定代表人:杜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绥江县石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