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绥江县石上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43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绥江县石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铜厂村22组。法定代表人:杜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绥江县石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9日立案。原告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