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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剑锋与钟欣、黄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锋,钟欣,黄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724号原告:黄剑锋,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明,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欣,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洪飞,男,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黄剑锋诉被告钟欣、黄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查明被告钟欣住所地为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洪飞住所地为湛江市市辖区,原告住所地为湛江市麻章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仅载明“协议签订地:湛江市赤坎区”,并没有原告黄剑锋与被告钟欣协议管辖的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因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湛江市麻章区,被告钟欣住所地在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洪飞住所地在湛江市市辖区。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并没有载明原告黄剑锋与被告钟欣协议管辖的内容,且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湛江市赤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钟欣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莫凯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