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静、代喜贵与杨凤春、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代喜贵,杨凤春,王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55年2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代喜贵,男,1952年1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杨凤春,女,1966年12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文敏,男,1962年12月2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静、代喜贵与被执行人杨凤春、王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吉0284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