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9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与梁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梁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11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1单元4层406号。法定代表人:倪旭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宣,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梁小丽,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怡,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诉被告梁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小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小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啟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