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与大田县元山铁矿、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大田县元山铁矿,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任恒,罗春妹,罗祥孔,罗春花,陈良金,林彩芳,陈永煌,谢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377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建设镇三宝街*号。负责人:林友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烹,男,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珍,女,该联社职工。被告:大田县元山铁矿,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建设镇建忠村**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姜武钢。被告: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建设镇综合市场一号店。法定代表人:陈良金,执行董事。被告:林任恒,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罗春妹,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罗祥孔,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春花,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良金,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彩芳,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永煌,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谢玲玲,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以下简称建设信用社)与被告大田县元山铁矿(以下简称元山铁矿)、福建雅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府公司)、林任恒、罗春妹、罗祥孔、罗春花、陈良金、林彩芳、陈永煌、谢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建设信用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谢玲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建设信用社撤回对谢玲玲的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撤回对谢玲玲的起诉。审 判 长 杜超勇人民陪审员 吴联武人民陪审员 魏宣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玉香书 记 员 钟叶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