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马胜力,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异14号异议人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亮。申请执行人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紫薇。被执行人马胜力。委托代理人高雅均。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马胜力在承德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异议人承德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我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承德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6年7月26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以(2015)双滦执字第658-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马胜力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900000.00元,2017年5月1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2015)双滦执字第658-1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双滦执字第658-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30日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4432.02元。异议人认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马胜力在异议人处债权为4713724.63元,但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6日向异议人送达(2015)双滦执字第658-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异议人已经陆续收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因多起案件向异议人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460余万元债权,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的冻结系轮候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之后。且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后,经马胜力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并查封了异议人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和车辆。据此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异议人财产的执行处置措施应轮候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之后。故请求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中止执行,返还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4)沧执字第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应得保证金280万元;2014年12月4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4)双桥民保字第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异议人应付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万元;2014年12月8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4)双桥民保字第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异议人应付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2015年9月17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5)双桥执字第10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工程款100万元;2015年9月21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5)双桥民初字第33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工程款19万元;2015年12月16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2015)双滦执字第6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在异议人处工程款400万元;2016年8月15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又向异议人送达(2015)双滦执字第658-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马胜力在异议人处工程款190万元。2015年9月2日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胜力向异议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异议人将其在异议人处的债权144688.00元债权转让给承德翰诚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4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马胜力工程款4713724.63元,异议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7年5月19日马胜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在异议人处的到期债权中的1804432.02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异议人送达了(2015)双滦执字第658-15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双滦执字第658-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亦并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4432.02元。本院认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马胜力在异议人处的债权系首轮查封,在其他法院之前,其他法院冻结或扣留的均是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债权,并没有先于本院冻结马胜力在异议人处的债权。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马胜力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判令异议人对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马胜力工程款4713724.63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自本院向异议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人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所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胜力在异议人处工程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异议人主张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已经对异议人超标的执行,本院认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妥当与本院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本院无权审查,异议人可向相关法院提起主张;本院采取执行措施依据的是被执行人马胜力的申请,且马胜力并未向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的该部分债权,所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胜力的到期债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刘树军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