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某林、星子县户峰陶瓷原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梅某林,星子县某陶瓷原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9号。法定代表人李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某林,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温泉村梅家湾31号附1号。被执行人星子县某陶瓷原料厂,住所地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经营者梅某林,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温泉镇温泉村梅家湾31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某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某林、星子县户峰陶瓷原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