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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礼银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礼银,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马礼银,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东段88号。法定代表人:钟福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礼银与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本金12156.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