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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262谭大力与柏里、王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大力,柏里,王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谭大力,男,194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柏里,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经文,男,1963年7月20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谭大力与被执行人柏里、王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和解解决纠纷,现申请方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方如果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义务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按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