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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霍军海与麦溢荣、罗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军海,麦溢荣,罗顺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95号之二原告:霍军海,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埼,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溢荣,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顺平,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霍军海诉被告麦溢荣、罗顺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霍军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军海撤诉。本案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计9555元,由原告霍军海负担。审 判 长  李洁锋审 判 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