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旺走私武器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旺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刑更148号罪犯贺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旺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在���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4月1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7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贺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