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与宫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宫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宫艳芳,女,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宫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