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均诉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均,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219号原告王大均,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建,男,居民,其他身份信息未核实。原告王大均诉被告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大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均负担。审判员 杨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正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