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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石潭铁罗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骏马镇上南宁村。本院在执行罗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恢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