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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570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丹),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被告:董某1,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66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字董某2由被告董某1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了婚生子董某2。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15年8月5日分居至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内容不宜公开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燕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