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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桂菊、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菊,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菊,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沙清芳,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红,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周桂菊与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在德城区法院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6)鲁1402执235号,2016年7月6日提及至本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德中民终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和德城区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449.94万元及利息。执行中,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红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于红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桂菊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于红联系,但被执行人于红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亦不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地址和执行程序中其自行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居住,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德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于红位于德州市中信公寓1号楼2单元3层3××号房产(证号:鲁s××号)进行了公开拍卖,截止规定时间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周桂菊书面申请要求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709615元以物抵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2016)鲁14执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裁定给申请执行人周桂菊以物抵债,截止目前实现债权709615元。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秋审 判 员 :赵宝栋代理审判员 :聂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