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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冶、陈刚与张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冶,陈刚,张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478号原告陈冶,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陈刚,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张静,女,36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冶、陈刚诉被告张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冶、陈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冶、陈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冶、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冶、陈刚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