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改润、高玉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改润,高玉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特43号申请人:王改润,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高玉山,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改润申请宣告高玉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王改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改润撤回申请宣告高玉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改润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