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与黄连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中通速递有限公司,黄连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2273号原告广西玉林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地址: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1053号。法定代表人邱宗义。委托代理人廖柏祥,陆川县马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连娟,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广西玉林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连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连同丈夫曾德伟前两年做电子商务生意,其电商货物大多是从我公司托运给他或帮其快递,于2016年6月追收欠费时,其无钱支付,立写欠条一份,并限期还清欠款,至今分文未还欠款,已追收数次无果,特具状起诉,敬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即时归还拖欠快递费41390元给原告被告没有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从事货物速递业务,被告是开网店的电商,原、被告业务上常有联系。至2016年6月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1-3月份的快递费41390元,结算后被告没有支付快递费给原告,只立写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该欠条载明:“今欠玉林中通快递邱宗义2016年1到3月份快递费41390元,2016年6月7日还1万,剩下31390元9月份1号之前还完。欠款转到以下账号工行邱宗义62XXXX72。”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支付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快递费经双方确认后,被告立写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内容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欠条中的约定偿付快递费给原告,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快递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连娟偿付快递费41390元给原告广西玉林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黄连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小毛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