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卷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卷稳,郭稳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郭卷稳,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执行人郭稳占,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卷稳与被执行人郭稳占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民终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坤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