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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牡丹与那申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那申布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848号原告:牡丹,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那申布和,男,40多岁,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牡丹与被告那申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牡丹于2017年8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牡丹负担。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