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泽与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泽,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金泽,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龚辉,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金泽与被执行人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金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金泽以被执行人龚辉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金泽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5)郧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