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表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679号原告:杨海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狗街。法定代理表人:付任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才,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坤,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宜良县人,宜良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海涛与被告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海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涛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审判员 谭立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桂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