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241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王小芳,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芳和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认识,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名儿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因被告多疑,只要见到原告与其它异性说话,应唠叨讽刺原告,甚至动手打人。原告多次想与被告离婚,但考虑孩子还小,就一直忍让,现两个儿子已经成年,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最近有点误会,请求法院做好工作,让两人继续和好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认识,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名儿子,现均已成年。最近因被告受企业老板牵连被公安机关押审查几个月,出来后心情不好,与原告发生了争执,尔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经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现儿子均已成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