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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兴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612号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旭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兴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兴文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绿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云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云 来源: